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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合并
一般诊疗费个人支付不到2元
  • 2011年10月1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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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18日讯(记者 韩杰杰)18日,记者从潍坊市财政局获悉,潍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近日出台。一般诊疗费将按注射型与非注射型核定,收费分别为9元/人次和6元/人次。看病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将按不低于80%比例支付,这意味着最终个人支付部分不足2元。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行为,减轻人们看病负担,潍坊市财政局联合市卫生局等部门制定出台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一般诊疗费是指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后的费用。

    该政策执行的范围有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人员,在由政府举办的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和新农合门诊统筹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一般诊疗费按注射型与非注射型分别核定,注射型收费标准为9元/人次,非注射型收费标准为6元/人次。对需输液的患者,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治疗疗程服务费用,疗程内复诊的,不得再收取一般诊疗费。对于看病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将按不低于80%比例支付,所需资金从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中列支。这意味着,最终患者需支付的部分不会超过1.8元和1.2元。

    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自今年10月1日起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在收费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实施一般诊疗费后,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的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相关部门将加强对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政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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