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群众举报,菏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执法人员在市区查处一无证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企业,涉案货值达15000元。
执法人员在现场对该企业生产车间、成品库、办公场所等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有组装线两条,在查处时未生产。成品库内未发现电动自行车产品。
执法人员在办公场所发现单据一张,单据显示该企业已售出电动自行车10辆,售价均为1500元/辆。经查询,该企业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在事实面前,相对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但是提供不出生产电动自行车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对人对无证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市质监局稽查局 田卉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