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广东佛山的两岁女童小悦悦在7分钟内被两辆车先后3次碾轧,这期间竟有18名路人不闻不问,直到拾荒阿姨陈贤妹经过,将悦悦搬离街心。当今社会的公共道德良知再次被严厉拷问。如何避免类似道德悲剧重演?如何保证好心人行善“零风险”?其实,早在2005年至2006年,全国人大代表陈文希和汪春兰就曾针对这种情况拿出提案,大意是:尽快出台“见义勇为法”,设立“见死不救罪”。实际上,美欧诸国早已制定类似法律,既有对见死不救者的惩罚,也有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
■法国见死不救入狱5年
国外在“见死不救”这方面有着相关的法律,一些国家叫做“拒绝援助罪”。但应该注意到,这项罪名的成立有着非常严格的前提,比如要充分界定救助者与被救人之间的关系,如是否为亲属或者恋人等;以及救助者是否会对被救人造成伤害等,在这一系列前提下,才能立罪。
美国有专门的《救援责任法》,规定了特殊关系人之间的责任,比如消防人员和急救人员有责任救助处于险境中的公众,此外还有配偶之间、父母子女之间救援责任的界定等。有相当一部分的州将此法律延伸到普通百姓,规定任何人必须对求助的陌生人予以协助,如果有能力进行救助而不救助,则构成可惩罚的违法行为。比如,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报警电话,就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明尼苏达州将“见危不救罪”列入刑法典,如果在现场而不给予合理的协助,以犯罪论处。在佛蒙特州,见死不救者会被处以100美元的罚款。
在欧洲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挪威、瑞典、西班牙、意大利等国的法律也规定,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都具有营救危难的法律义务。
法国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就有“怠于给予救助罪”,具体条文是:“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
《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就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国外“见义勇为法”重在保护
美国有部法律叫《仁慈的撒玛利亚人法》,相当于“见义勇为法”,它不是为了奖励见义勇为者,而是为了保护见义勇为者免于受到恶意诉讼而制定的。它保护见义勇为者对受难者的死亡、伤残、残疾不承担法律责任,只要见义勇为者行为理智、出于好意,遵循常识和使用合理的技能即可。
美国联邦和所有州的法律中都有其各自的“见义勇为法”,有的叫做《无偿施救者保护法》,主要目的都在于通过豁免见义勇为者在一些特定情形中的责任来鼓励社会的见义勇为行为,使人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不用担心因过失造成伤亡而被追究责任,从而勇于挺身而出。
这部《仁慈的撒玛利亚人法》的名称来自于《圣经》中耶稣所举的撒玛利亚人无偿救助旁人的例子,具有深厚的人文关怀精神,是法律人性化的体现。多年的实践经验表明,通过立法的形式来鼓励见义勇为在美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除了美国之外,加拿大也有类似的法律,但主要属于各省司法管辖,例如安大略省2001年颁布的《见义勇为法》就有一条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加拿大司法界人士称,制定该法是为了打消施救者担心的因施救不当而惹上官司的顾虑,以防止他们事后成为被告。
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例如意大利、日本、法国和西班牙,类似《仁慈的撒玛利亚人法》都在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良知而运作着,它规定公民有义务帮助遭遇困难的人。
■监护人领域亟待立法
重新审视“小悦悦事件”,就在人们大呼“国人的良知去哪里了”的同时,一些人开始将视角转向受害女孩儿的父母,并质问“他们当时去哪儿了?他们是否尽到了监护人的责任?”这么追问或许会被扣上“冷血”的帽子,但让一个两岁的孩子在下着雨的傍晚独自跑上街道,父母没有给她足够的监护,却是不争的事实。
目前,中国的法律条款尚未对监护人的具体行为作出详细的规定,也没有规定多大年龄的孩子可以独处或独自外出,所以在这个问题上还要看看国外的有关法律。加拿大安大略省规定:“让16岁或以下的孩子独处时,监护人必须提供当时情况下适当的监管和看护。”
美国纽约州法律规定“12岁以下的儿童必须时时有人照看,以免发生由于孩子不懂事而导致的危险。离开学校以后,家长自己不能照顾的话,必须托给别人照顾”。如果孩子无人照顾的情况被发现并报警,不但孩子会被相关的社会福利机构带走,父母还会被起诉“危害孩子安全罪”。父母如果想要回孩子,需要经历一系列持久的法庭官司。如果法庭判定父母缺乏监管能力,那么孩子很可能就要不回来了。2011年5月11日,一个刚刚移民到美国的老奶奶把自己三四岁的孙子留在纽约州哥伦布公园,被公园管理人员发现,管理人员带着孩子在公园附近寻找其奶奶20分钟未果,遂向警方求助,孩子家长险些因此被捕。
(《中国日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