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婚姻证明;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证明》;住房状况证明。住房状况证明由居委会开具,并经市房管局交易所核实;其他证明主要包括申请人残疾证,烈士遗属家庭的烈士证,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三无”家庭、转业复员军人证明,工会组织认定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证明,市级以上医院认定的重大疾病证明。以上证明资料需核实原件并提供A4规格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