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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进行调整
养老保险补缴有新规可循
  • 2011年10月2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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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24日讯(记者 李金金 通讯员 李茂盛) 24日,记者从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10月20日,东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包括补缴的基数和比例,补缴本金、滞纳金和利息以及缴费不足15年达到退休年龄人员的缴费规定。需要补缴养老保险金的企业职工可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大厅咨询办理。

    各类参保单位或已参保个人缴纳上一个缴费年度(每年4月1日起至第二年3月31日止)及以前任何年度的养老保险费的,均属于补缴。补缴主要包括已参保单位因经营不善等原因产生欠费需要补缴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失业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产生中断需要补缴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首次参保,符合政策规定需要补缴的以及其他符合工龄认定政策需要补缴的。

    调整内容包括企业及其职工补缴基数按欠费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其中职工个人补缴基数不低于该年度全省平均工资(2006年以前年度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及以后年度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下同)的60%,不高于该年度全省平均工资的300%。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小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数按欠费年度历年全省平均工资的60%—300%,由个人自主确定。

    另外,已达到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经本人同意,可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的5年内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满15年,按实际年龄办理退休享受待遇。继续缴费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按第5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齐至满15年,办理退休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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