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24日讯(记者 秦昕)24日,记者从大中专就业指导中心了解到,近日我省下发了《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指出,各高校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开展自主创业实践活动。
记者了解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除减税之外,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还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最长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