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荣耀
近来,省城小区业委会的报道引起了大家的关注。目前,省城有上千个物业管理小区,成立业委会并在房管部门备案的不到150个,所占比例仅在8%左右,而多数小区业委会都是为了“斗争”才成立的。
每一个人都有多重社会身份,住在小区里,业主就是统一的称号。这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称谓,是对产权的尊重和认定,而物业只是业主聘来的服务者。而在实际生活中,业主单独行使权利几乎不可能,这除了势单力薄因素外,还跟业主之间意见不统一有关。好在相关法规赋予业主集体自治权,即通过业主会议和业委会的组织形式,来约束物业公司,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犯。
现实中,物业侵占业主共有利益比比皆是,而不少业主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业主之间“你看我我看你”。改变这种不利状况的路只有一条,那就是用足法律赋予的自治权。
现行相关法规对物业公司的定位,早已从“管理”回归到了“服务”。作为业主,没有这点底气怎么行?业主自治不仅是一种维权行动,也是在最基础的层面上造就公民素养,也就是主人翁意识和平等意识的觉醒。
业主意识的觉醒不仅仅是普通业主,对那些热心小区公益、被推选为业委会委员的业主来说,自律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一些小区的历史教训说明,摒弃私利,用公正之心赢得居民的支持,是业委会得以为继的关键。如果从一开始就幻想着利益格局,这样的业委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业委会,而只能是压在居民头上的又一座大山。
业主意识的觉醒,当然离不开相关法规的支持。目前还有一些不利于业主维权的规定,有关部门要适应新形势,勇于打破旧框框,为基层居民行使基本权利提供保障。
当然,话虽这么说,现实却是复杂的。业主意识的觉醒,需要时间去培育,更需要政府去引导和促进。
业主维权的大势浩浩汤汤,不可阻挡,唯有顺应潮流,才能真正建立和谐稳定的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