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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孩子偷钱买MP4家长要退货遭拒绝
  • 2011年10月2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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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25日讯(记者 董传同 通讯员 马勤福 徐飞) “孩子没管教好我有责任,可商家卖给孩子这么贵的东西还不退,这也说不过去啊。”近日,临邑县王女士11岁的儿子从家里偷了500元钱购买了一部MP4,王女士发现后要求商店退货遭到拒绝。无奈之下,王女士来到临邑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王女士向消协反映:“中午刚领的1500元工资,下午就剩下1000元了”,便问孩子是否拿了。在她的追问下,孩子承认了偷拿一些钱去附近商店买了一部MP4。王女士让孩子交出MP4,带着孩子去商店退货。店主却以“商品一经出售,除质量问题概不退货”为由拒绝了王女士的要求。王女士多次交涉未果。 

    经调查,王女士反映情况属实。消协工作人员向该商店经营者讲解,《民法通则》中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具法律效力,所以11岁孩子的购买行为无效。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商店最终给退了货。

    工商执法人员提醒经营者:在向无监护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出售大额商品时,应当询问孩子是否经过父母同意,或要求其父母陪同购买,避免因类似情况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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