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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过期未续签
辞职职工获赔双倍工资
  • 2011年10月2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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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110110消息(记者 王海龙) 济宁市某餐饮公司职工刘某和单位签订了两年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仍在原岗位工作且享受原来的待遇。9月份,刘某准备辞职离开时,在工资待遇方面与单位产生纠纷。刘某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未果,遂向济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据了解,2009年1月份,刘某应聘到某餐饮公司做主管工作。正式上班时与单位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去年年底,刘某与单位的合同终止,公司也对刘某的表现非常满意,就留下刘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待遇也有所提高。但是公司没有再和刘某签订合同,就这样,刘某又在公司干了近9个月。9月底的时候,因为工作上的琐事,刘某与老板发生纠纷并辞职离开。双方在支付工资待遇问题上发生争执,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提出申诉,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而单位则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当初,他们已经与刘某签订了合同,并且用工也已经超过了一年。所以,不应该支付其双倍工资。 

    经过审理后,劳动仲裁认为《劳动合同法》的本意就是要强制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不仅包括入职时签订,也包括合同到期后的续签。不续签合同,同样是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无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损害是一样的,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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