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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法院发放2000余万元案款
一家银行独领1600万元
  • 2011年10月2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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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26日讯(通讯员 傅勇 记者 赵壁) 26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集中发放执行案款,总金额共计2000余万元。青岛某银行一家领走了其中1600万元。2008年青岛某实业公司以公司名下房产为抵押,向青岛某银行借款3300万元,未按期还款被诉到法院。

    上午10点30分左右,青岛市某银行方面的代理人来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一楼大厅案款发放处,领走了其中面额最大的一张支票。记者看到这张印有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公章的支票金额为1600万元,收款人是青岛某银行中山路支行。

    据了解,2008年,青岛某实业公司与青岛某银行中山路支行签署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达3300万元,并签订抵押合同,将青岛某实业公司名下的栈桥海边某大厦建筑面积8500余平方米的房产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约定贷款利率为年息8.5905%,每月20日,按月结息,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并约定了还款具体期限。青岛某实业公司未按期结清利息,青岛某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青岛某实业公司解除借款合同,归还借款的本息和罚息。

    法院认为,青岛某实业公司和青岛某银行中山路支行签署的借款合同和房产抵押合同合法有效,青岛某实业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利息,构成违约。法院判决解除青岛某实业公司与青岛某银行中山路支行的借款合同,青岛某实业公司限期归还该银行3300万元借款本金以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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