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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妇就诊医院不得拒绝
  • 2011年10月2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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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26日讯(记者 杨林) 26日,记者从青岛市卫生局了解到,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的补充规定》,要求各级助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首诊责任制,对接诊的急危重孕产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诱导病人自行转诊(院)。 

    记者了解到,今年7月份,平度市一名危重孕产妇产前突然羊水破裂,经平度一家医院的检查发现,产妇属于高危妊高症,医院医疗条件不够,需要转院治疗。孕妇家属焦先生后来在平度又找了两家医院但医疗条件有限,医生建议到青岛的大医院接受治疗。焦先生一家人租车赶到青岛后,先后跑了4家医院,但都没有空余床位。最后在青岛媒体帮助和青岛市卫生局的协调下,他们来到青岛坤如玛丽妇产医院进行了手术。这次事件过后,有关高危产妇救治制度保障的问题引起人们关注。 

    2010年9月份,青岛市卫生局曾组织专家制定下发了以“首诊负责、就近抢救、合理转诊”为原则的危重孕产妇抢救制度,规定孕产妇经接诊单位或危重孕产妇抢救小组会诊确认符合转院指征、且能保证运转过程安全的情况下方能转诊,转诊途中应由转出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护送。本应该就地抢救治疗,而且可能在转诊途中死亡的病人,不得转诊,应立即请上级医院电话会诊或请专家现场指导、帮助救治。

    此次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的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级助产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首诊责任制,对接诊的急危重孕产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诱导病人自行转诊(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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