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事故情形可以认定为一方全责?
答:《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一)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追尾碰撞前车的;(二)逆向行驶的;(三)倒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四)溜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五)开关车门的;(六)违反交通信号的;(七)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八)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按规定让行的;(九)未按规定让右侧来车先行的;(十)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
问: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为何要去服务中心理赔?
答:据悉,如今全市23家保险公司都已派员进驻东西南北四个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避免了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推诿、扯皮。另外,交警支队的事故处理民警也在现场办公,减少了群众的往返奔波之苦。
问:哪些情况不适用快速处理办法?
答:《处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有争议的;(七)在夜间19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事故;(八)未在本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