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27日讯(记者 王衍 通讯员 冯晓清 徐晓) 齐河一食品经营企业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被执法部门下达《行政告诫书》后,逾期又未能完成整改。齐河县工商局晏城工商所根据规定对该企业处以6000元的罚款。
2011年9月份,齐河县工商局晏城工商所的执法人员对辖区齐晏大街某食品经营企业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部分食品无法追溯进货来源,未建立供货商档案,进货台账也未登记全,随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告诫书》,限当事人一个月之内自行改正。
10月23日,执法人员再度检查该企业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营的部分食品仍无法确定供货商和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当事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根据规定,齐河县工商局晏城工商所对该企业处以6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