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5日,高唐法院立案执行马风亭、杜方兰赡养一案,马士华应支付其父母马风亭、杜方兰赡养费、医疗费共计18722元。立案后,高唐法院执行人员了解到马士华的母亲杜方兰因病住院急需这笔赡养费救治。在本案诉讼期间,马士华夫妇双方在本县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房产及全部家产归其妻所有,马士华无任何财产,执行人员经深入了解发现,马士华夫妇在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其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执行。于是执行人员果断的对马士华住所地进行了搜查,发现马士华家中有其妻名下的3万元定期存单一张。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认定这张定期存单为马士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执行人员对其存单扣押并依法提取,及时付给申请执行人,使其疾病得到及时医治。
(建华 善勇 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