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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辞职,必须提前一月打报告?
劳动部门:试用期内只需提前三日
  • 2011年10月3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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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30日讯(见习记者 张文) 市民于先生在老东门附近一家快餐店打工,在试用期内离职。但店方规定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否则将视为旷工。劳动部门指出,这家快餐店的规定不合法。

    于先生今年52岁,9月份开始在该快餐店工作,因为不能承受高强度的工作,于10月17日提出辞职。辞职的时候,店长告诉于先生必须提前一个月写辞职报告,不接受口头辞职。

    最让于先生关心的是自己10月份的工资能否拿到,因为快餐店当月工资都是下月15日才发放。于先生想在自己辞职的时候立刻要到工资,但是店长宁先生表示:“没到11月15日,就没必要讨论10月份工资问题。”他说,于先生“口头辞职”之后的这几天,快餐店将视作旷工。《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旷工3天,即自动离职,并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提前一个月打报告,酒店饭店都是这样规定的。我们都知道。”28日下午,这家快餐店的员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店长宁先生解释,员工提前一个月交辞职报告,店里才有时间找到新人接替工作。

    不过,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说,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等到一个月。快餐店所谓的规定,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济南市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宝军建议于先生,在和快餐店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可凭相关凭据,申请劳动仲裁或让劳动监察部门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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