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30日讯(记者 牟张涛 通讯员 王宪清 常明青) 德州市人刘刚在2008年3月至2011年4月期间,携带刀子等作案工具,以问路、帮忙搬东西为名将13名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骗至偏僻处,采取胁迫、恐吓等手段,奸淫7名,另6名奸淫未遂。日前,刘刚已被公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40岁的刘刚初中毕业,他工作不努力收入也低,为了支付自己比较大的开销,刘刚多次盗窃。他在1990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9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1月20日被减刑假释。
刘刚因涉嫌强奸,于2011年4月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13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因涉嫌强奸罪经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该条第三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工作人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