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是一名医药代表,在烟台跑业务。公司是江西的,在山东设有办事处。我在这家公司工作3年了,一直没签劳动合同,也没给交保险。我这种情况能在烟台本地相关部门投诉维权吗?到哪个单位?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招用职工须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2008年1月1日起,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违反相关规定,劳动者应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整理 记者 侯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