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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起,菏泽个体户将“松绑”
个体工商户条例和登记管理办法11月1日起实施,据此,个体户经营范围无限扩大
  • 2011年10月3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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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10月30日讯(记者 董梦婕 通讯员 朱殿立) 30日,记者从菏泽市工商局获悉,《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据菏泽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11月起,新规《个体工商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与旧规相比,《条例》取消了多项限制,个体户的“生存环境”将更加宽松。

    《条例》取消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从旧规的“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扩大为只要是“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同时,不再将注册资金作为登记事项。

    与《条例》同时配套实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再对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设定有效期限,规定“除非被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将长期有效。”同时规定,个体户每年验照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新规,不仅营业执照将长期有效,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也将无限扩大,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以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将不再受到任何限制。《条例》规定,只要是“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均可依法登记。

    同时,新规中的用人上限也被取消,由原先最高的“三、五个帮工”变为“可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另外,新条例也十分重视维护个体工商户权益,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相关部门需为其提供便利。

    菏泽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让广大个体工商户尽快了解和掌握新条例,及时贯彻落实新《条例》,近期他们将积极组织系统内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新《条例》,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做好《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准备工作。同时,他们也将以贯彻实施《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职能,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服务,积极支持个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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