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31日讯(记者 马瑛 通讯员 孔令倩) 10月28日,陵县法院对一起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曲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据了解,被告人曲某、刘某均为1990年后生人,山东省武城县人,两人在武城某企业打工时认识。虽然兴趣爱好不同,但对金钱的支配与占有欲望是相同的,二人在5月21日一起来到陵县,围绕城区内的多家自助银行进行踩点,一日深夜10时左右,被告人曲某、刘某发现陵州路某自助银行内只有一人,便上前持刀威胁被害人李某,抢劫李某的250元现金后匆匆逃离。
5月22日晚被告人窜至德城区,沿街游荡,被剪子股派出所的巡逻民警在巡逻盘查过程中抓获,被告人曲某、刘某主动交代在陵县作案的犯罪事实,后二人被移交陵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虽然抢劫金额只有250元,但对被害人、对社会却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考虑到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作案时不满18周岁,法院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缓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