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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涨了温度不达标咋办
  • 2011年11月0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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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10月31日讯(记者 张召旭 杨淑君)“价格涨了,温度还和以前一样不达标该怎么办?”31日,不少市民致电本报问暖热线8451234,询问提价的同时服务能不能跟上。

    据介绍,《聊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用户足额缴纳热费、用热设施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用户内部供热设施运行良好的情况下,居室温度应不低于16℃,整个供暖期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8%。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

    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供热企业应根据不合格温度的天数和面积退还热费。平均室温每低于合格温度1℃按不合格面积及时间减收热费10%,平均室温在10℃以下的按不合格面积及时间免收热费。这部分热费,直供小区由供热企业减免,有分散换热站的小区则由小区物业减免。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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