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日讯(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张宝华 张琳) 把报废车放朋友那保管,朋友告知要用车却未制止,结果出了车祸也需担责。
2009年12月31日晚,厉某将他的报废车和车钥匙放在朋友张某那里,随后驾驶张某的车和张某去了外地。
返回后,厉某驾驶张某的车离开。随后,张某发现手机落在了自己的车上,接着他打电话告诉厉某,自己将驾驶厉某的报废车去拿手机。
当张某开到五莲县某石材厂门口时,与前方顺行的无牌农用三轮车相撞,导致车上的王某、孙某受伤,车辆损坏。肇事后,张某弃车而逃。
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王某、孙某先后将厉某与张某诉至五莲县法院,要求二人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厉某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王某各项损失12843.95元;连带赔偿孙某各项损失108114.88元。厉某不服,遂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0月26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的车辆属于报废车辆,张某仍然上路行驶,这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作为报废车辆的所有人,厉某应尽到严格的管理义务,以防止他人使用。但厉某对车辆及钥匙保管不善,导致张某能够轻易使用车辆,在得知张某使用报废车辆后,厉某又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放任张某驾车上路,从而导致张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作为报废车辆所有人,厉某负有过错,应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