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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帮办
  • 2011年11月03日 作者:
  • 【PDF版】

    这是齐鲁晚报《齐鲁楼市》推出的买家做主角的栏目。如果您在买房、卖房、收房、验房、物业、按揭等方面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打电话告诉记者,我们会尽最大努力为您分忧,替您解难。楼事无大小,记者帮您办。

    电话:0531-85196379

    读者求助

    读者雷小姐:我计划在东部买一套商品房,可对房产证的事情有些疑惑,律师说需要在进行商品房的合同备案和登记后才能办理房产证。那么对于商品房的合同备案和登记应该注意什么?

    记者解答

    雷小姐的疑问如今被更多的购房者所关注,如何在购房过程中保证自己的切身利益呢,小编在这里为您解答。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发商应当自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实际上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的效力。购房人需要注意的是,生效的商品房买卖的合同并不能导致买受人当即取得物权,合同当事人只有依法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商品房登记以后,买受人才能取得物权。

    在商品房的合同备案和登记中应注意以下三点:1、购房人应当知道,商品房所有权的转让,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即使合同已经生效,但不发生物权的效力,即购房人也可能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购房人应当及时查询自己的房屋合同是否已经办理登记手续。2、买受人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为保证买受人将来能够实现物权,应当按要求让开发商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预告登记,这样可以防止开发商一房数卖。3、在预告登记后,债券消灭或自能够登记不动产之日期3个月内未申请商品房登记的,预告登记失败。            (帮办记者杜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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