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枣庄11月2日讯(记者 袁沛民) 11月2日,记者从枣庄市国税局获悉,枣庄市增值税新起征点尚未确定,目前工作人员正在测算中,政策细则有望在11月底或12月初出台。
近日,财政部发布第65号令,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根据财政部调整方案,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至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至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为每次销售额300至500元,此方案自11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目前枣庄增值税起征点实行的标准是,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200元。枣庄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管理科科长龚旭告诉记者,由于起征点调整比较突然,目前还未接到正式文件,山东省和枣庄市具体调整方案也还未确定,不过工作人员已经开始对枣庄市纳税人群、纳税金额等方面进行测算,为具体方案的确定提供参考。
龚旭还告诉记者,此次调整自11月税收开始,而11月税收将在12月征收,所以还有一定的缓冲时间,具体调整方案和细则估计将在11月底或12月初出台。“从11月1日知道消息开始,工作人员就开始测算,以便为省局确定方案提供参考。”龚旭说,“如果调整为两万的话恐怕大部分工商业户就都不用缴增值税了。”另外,记者了解到,此前枣庄市增值税起征点为山东省统一标准,此次调整是否还会实行省内统一标准也未确定。“各地发展情况不一样,比如现在5000元的起征点各个地市也不是同一时间确定,所以是省内统一还是各地自行划定还不一定。”龚旭说,“如果是自行划定,我们会及时与市政府进行沟通。”虽然月缴税的起征点尚未确定,但是按次纳税的会先行实施。“如果方案出台的晚,我们会采取多退少补的措施,市民不用担心。”龚旭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