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日讯(通讯员 封万明 刘君东 记者 王瑞景) 同居生活七年并生育两个子女,但一直没有登记结婚,为了子女的抚养问题女方起诉到法院。10月24日,广饶县法院大王法庭调解了这一案件,原、被告同意各自抚养一个孩子并承担抚养费。
据了解,原告石某某与被告蔡某某2003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2004年开始同居生活,在2005年、2008年生育两个男孩,可至今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原告石某某生育孩子后回到老家带小孩,被告蔡某某继续在外打工。近年来,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吵嘴,甚至打架,双方感情越来越差。从去年起,被告不再寄钱回家,原告只能靠自己做工的收入维持自己和小孩生活。基于此,石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每月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1500元。
案件受理后,法官及时向原、被告双方释明了有关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特别批评了被告不寄钱回家抚养小孩的错误做法。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石某某与被告蔡某某同意分别抚养一个小孩,抚养费各自承担;在被告外出打工期间,其抚养的小孩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