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日讯(通讯员 高欣 刘君东 记者 王瑞景) 广饶县吴先生受朋友之托,为其管理公司。期间,多次购买了李某的中碱纱,欠下36000元。吴先生认为应由由厂方承担偿还欠款,但提供不出有效证据证明。10月20日,广饶县法院大王法庭一审判决,吴先生支付这笔货款。
今年3月,原、被告对2009年7月至2010年10月中碱纱交易进行对账结算,被告仍欠36000元,李某和谢某单独或分别签名确认,并注明“某玻纤布业公司”字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原告中碱纱,并欠货款36000元,表示承认,其提出购买中碱纱是受厂方委托的履职行为,应该由厂方承担偿还欠款,但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李某有权选择吴某为被告,据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