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7日讯(通讯员 姜宝刚 刘素虹 记者 赵壁) 驻地在胶州市的青岛某物业公司,因不满聘用的保洁员,发书面“开除决定”将其开除。被开除的保洁员认为物业公司称她为“道德败坏之人”、“害群之马”,侵犯她的名誉权,将公司诉至法院。近日,胶州市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书面道歉。
2009年9月至2010年2月底,住在胶州市某小区的女子张某,被小区物业方青岛某物业公司聘用为保洁员。2010年2月,青岛某物业公司以张某不遵守工作纪律,不服从管理为由,发出书面“开除决定”,将张某开除。开除决定中列举了张某上班时间看报纸、擅离职守不请假等等8种行为,对张某分多次共处以2650元的处罚,并予以开除。
张某认为青岛某物业公司开除决定中列举的8条“罪状”都是杜撰的,其中2次写到她“道德败坏”、“害群之马”,而且该决定在一定范围内传播,侵害了她的名誉权,造成严重后果。张某诉至胶州市人民法院,要求青岛某物业公司在开除决定传达范围内消除影响,赔偿名誉侵权造成的损失8064元并负担诉讼费。 法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院支持张某要求青岛某物业公司在传达范围内消除给她造成的影响,但青岛某物业公司虽然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但未给她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不支持张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近日,胶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青岛某物业公司向某书面道歉,道歉书内容须经法院审定,并将道歉书在青岛某物业公司所管理的4个物业小区从业人员中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