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7日讯(记者 牟张涛 通讯员 春笋 学英 远图) 眼红他人的古钱币,两男子贪财将钱币所有人杀害。7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和执行命令,依法将犯抢劫罪、盗窃罪的许某押赴刑场,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许某和王某系庆云县人,2001年,他们两人都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10年。2009年初,两人先后出狱后一起在某钢架结构工地打工,两人因手头不宽裕,竟动了盗窃抢劫的念头。
许某认识一位摆摊买卖老版人民币、古钱、纪念币等东西的市民李某,看其所带钱物很多决定对其进行抢劫。
2009年8月13日12时许,许某将李某骗至他租住的房院内。事先埋伏的王某持铁棍朝李某头部等部位猛砸,许某又持铁锨对着李某颈部猛铲数次致其死亡,抢劫现金5600余元,抢劫旧版纸币、古钱币、纪念币等物品一宗,价值2.1万余元。后来许、王二人将李某的尸体、手机、衣物等埋于院内,次日又将被害人的摩托车抛于河北省盐山县一块玉米地中。
另查明,2009年7月26日凌晨,许某还曾窜至东营市一门市部,盗窃第三套人民币、第四套人民币、第五套人民币、奥运纪念币、邮票等物品一宗,总价值4.2万余元。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许某死刑,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两人不服,提起上诉,后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