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110110消息(记者 王海龙 通讯员 刘传金) 济宁某单位招聘职工后,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将部分保险费发放到职工手中。该单位一职工为此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7日,经调解,单位为该职工补齐了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5万余元。
据了解,职工刘某通过招聘来到济宁某企业就职,招用工双方约定每月工资2500元,公司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但经过试用期正式转正后,公司却没有按照约定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而是将应该扣缴的社会保险费通过工资发放到刘某手中。今年10月份,刘某辞职后,认为公司的做饭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应该为自己补缴社会保险费。但单位认为,已经将该交的费用发给刘某并拒绝了他的要求。
济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刘某所在单位将该交的社会保险费发放到刘某手中的做法违反《劳动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约定将社会保险费折算成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