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7日热线消息(记者 赵松刚 通讯员 孙国金 沈彦艳)青州一男子王某向银行借钱后无力偿还潜逃,10月份被逮捕归案,但否认骗取贷款,一份工商部门的无照经营食品的行政处罚档案,拆穿了王某的谎言。7日,面对证物,王某只得认罪。
1997年,王某从事食品加工销售业务,因为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向银行贷款,可是当时银行办理经营性贷款业务,必须由当事人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而王某属于无照经营,根本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王某决定铤而走险,找人伪造了一张营业执照后,骗取了银行60万元的贷款。后来,由于王某经营不善,很快债台高筑,银行贷款也无力归还,银行以骗取贷款为由将王某告至公安经侦部门,王某只得潜逃至外地。
2011年10月份,在外漂泊的王某以为可能不会追究了,便偷偷跑了回来,可没想到他刚回来不久,就被经侦人员逮捕归案。在审讯时,王某狡辩称自己当年是合法经营,并且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不是骗取贷款。为了调查取证,经侦人员来到了青州市工商局。
经过工商部门档案管理人员的查询发现,王某非但没有办理过营业执照的登记注册,反而在1997年有过一次从事无照经营食品的行政处罚。由于工商部门取消了对执法案卷的销毁规定,保留的这份案卷为公安部门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在铁证面前,王某只得认罪伏法。
青州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工商部门的一般执法案卷属于短期保存的档案,这类档案达到规定年限后是准予销毁的,但是青州市工商局一直重视对该类案卷的保管,取消了对该类案卷的销毁规定,11月3日,青州市工商局昭德、王母宫两处工商所顺利通过省级档案验收评审,成为省一级档案室。王某的这宗案卷就作为“呈堂供词”,为银行规避了60万元的贷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