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7日热线消息(记者 崔洪英 通讯员 张晓宁 刘进)黄某驾驶车辆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撞到行人葛某,后葛某与黄某就赔偿事宜发生纠纷。近日,兰山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由黄某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000余元。
9月2日20时,在市区沂蒙路某路口,被告黄某驾驶轿车由北向南进入非机动车道,因与电动三轮车争抢道路而将正在路边散步的原告葛某刮伤。经兰山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黄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葛某被送往兰山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后双方就赔偿数额发生纠纷,故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