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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2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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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目前在贿赂案件的侦查中,为了取得受贿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检察机关不得不对一些行贿人放弃追查,将办案的重点放在查处受贿上。 如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近两年查办了数起单位腐败窝案,20多人获刑,而无一行贿者被定罪。 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由各级检察机关建立施工企业行贿记录档案,凡是被法院判决确认有行贿犯罪的企业,均不得参加工程招投标。“但被法院最终定罪的行贿人或行贿单位却寥寥无几。” 目前对个人行贿惩处较轻,对单位行贿的处罚更是宽松。对行贿人犯罪,一般判刑不会超过5年。而且,行贿人只要有所交代,一般可以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甚至不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近几年,行贿犯罪多呈连续状态,具有长期性、隐蔽性,执法调查取证难。 三是对行贿犯罪危害认识不足。一件贿赂案件发生后,人们往往关心谁收了多少钱,而对谁是行贿人则不关心。 据《半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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