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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白驹:刑事判决书慎用“谅解”
认为应用于严重刑事案件有违情理,可以“宽宥”替代
  • 2012年03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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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3月12日讯(特派记者 王僖 刘志浩) 12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研究员刘白驹在分组讨论两高报告时,认为严重刑事案件判决书中“谅解”一词应慎用,可用“宽宥(yòu)”替代。
  刘白驹说,刑事判决书中有这样的表述——被告人对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甚至一些严重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也有这种表述。 
  刘白驹认为,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或其家属向被告人索偿,是正当的要求。但是,判决书把被害人或其家属对被告人的一定程度的“宽宥”或“宽恕”说成“谅解”,则颇为不当。而将“谅解”一词用于恶性杀人、重伤致残、强奸即遂等严重刑事案件的判决书,更是有违情理。
  刘白驹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应尽快下发通知,进一步严格限定“被害人刑事制度”的适用,并禁止在严重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中使用被告人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之辞。
  “其他刑事案件判决书也应慎用被告人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一词。”刘白驹说,可以用“被害人(或其家属)有所宽宥”的说法替代“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说法。
  讨论中,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部级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王秀红表示,法律用词不是中性的,必须有明确的是非观念,包括文字和口头语言都很严谨。对于刘白驹提出的问题,她认为相关部门应该很好地研究,防止造成误导和对法律的亵渎。王秀红说:“个人认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原则上是不应该用‘谅解’这样的词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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