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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
可提前五年领取养老金
我省拟修订相关法规
  • 2012年03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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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3月27日讯(记者 郭静) 27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了解到,根据提请审议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规定,残疾人可至少提前五年领取养老金。   《草案》规定,对到了上学年龄却又无法进校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县(市、区)政府应组织老师和志愿者,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
  《草案》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高于普通教育机构学生人均六倍以上的标准,向特教等机构拨付残疾学生公用经费,这个标准也适用于设立残疾学生辅读班、接收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普通教育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比原《实施办法》提高了0.2个百分点。”山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明甫在会上说。
  《草案》还提出,残疾人根据本人意愿和健康状况,可按照规定至少提前五年领取养老金,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草案》规定,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附加额外条件、拒绝为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无正当理由开除残疾学生;用人单位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无故辞退开除残疾职工;非法占用、没及时维修保护无障碍设施的行为,都将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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