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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罚十难挡利欲熏心,以罚代刑难见成效,政协委员建议——
组建专门警种,严打食品犯罪
  • 2012年03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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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协委员张青。
  27日,一家正规回收废油企业的员工正在捞油。
文/片 本报记者 潘旭业
  地沟油、海水晶蛤蜊、染色黄花鱼、毒韭菜,日益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政协委员们的高度关注。如何有效打击和遏制涉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犯罪活动?多位青岛市政协委员建议,针对食品药品犯罪应建立专门侦缉队伍,运用刑事手段严厉打击。
现状
废油回收企业难敌“油老鼠”
  青岛环科废油脂利用有限公司是一家正规餐厨废油回收企业,但这家企业长期以来“吃不饱”,大部分的餐厨废油都被“油老鼠”偷走。27日,记者跟随该公司的收油员工一起,探访餐厨废油回收情况。
  上午10时,记者跟随两名收油工一起来到位于云霄路的一家海鲜店。一名收油工打开该店排污口的箅子,用了半个多小时的时间收集了5桶废油。这名收油工告诉记者,一辆容量800公斤的车配备两名工作人员,两人10个小时能回收三十多家饭店的废油,但一天忙下来,一车都收不满。
  青岛环科废油脂利用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关林告诉记者,虽然很多餐饮企业与废油回收公司签订了合同,但并不意味着这些废油全都可以被公司收走。一般来说,餐馆产生的废水、废油脂要通过下水管道排出,如果排污口在马路旁,那么到了晚上或者人少的时候,“油老鼠”就可能抢先一步偷走这些废油。经过处理后,废油再回流餐桌。正是因为“油老鼠”偷油,该公司的8辆收油车只有3辆在外面收油,剩下的5辆闲置。而3辆车一天收到的废油只有两吨多。
  该公司的总经理孙红扬介绍,公司从2002年正式运作开始一直到现在,每天收回的废油数量几乎没有变化。但是青岛市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2年底全市餐饮业个体经营户仅有15326户,2010年底则达到了35852户,餐馆数量翻了一番,但他们回收来的废油依然只有那么多。
问题
利欲熏心,假一罚十难见成效
  地沟油回流餐桌只是食品安全问题的冰山一角。当前,海水晶蛤蜊、染色黄花鱼、毒韭菜等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发生,市民时刻绷紧安全弦。
  青岛市政协委员、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告诉记者,处理屡屡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时,大多是依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应用最多的就是《食品安全法中》假一罚十的规定。
  对于这一规定,青岛市政协委员欧斌表示,假一罚十的规定虽然体现了立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原则,但是对于食品造假企业来说,在暴利的驱动下,这种处罚力度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而且由于政出多门,执法主体不明,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
  据统计,2011年青岛共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及相关单位20余万家(次),查处食品安全案件1725起,罚没款287.7万元,受理群众举报投诉1000余件,取缔各类食品加工黑窝点500余处。
  张青称,这些成果的取得,主要是由于2011年青岛市各级公安机关积极地参与了公安部组织的针对打击食品药品犯罪活动开展的“亮剑”行动,对涉及的食品药品犯罪活动进行了集中打击。但这种集中式的突击行动,不可能长期有效地遏制食品药品犯罪活动,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犯罪行为频发的乱象。食品安全最终要依靠刑法的强有力的处罚,才能最快、最有效地改善食品的安全性。
建议
采取刑事手段 依法予以重击
  青岛市政协委员、青大法学院教授李广民称,目前对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重行政和经济处罚、轻刑事处罚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并非是立法上的问题,而是执法中的问题。在我国刑法立法中,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死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141条至144条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或者“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而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并不是构成犯罪的形式要件。这些行为如果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将加重处罚,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可判处死刑。
  青岛市政协委员、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秋航告诉记者,刑事处罚相对于行政处罚,无论是打击力度,还是震慑效果,都有着天壤之别。而且公安机关侦查的手段、查处的力度及强制力也是其他行政机关所无法企及的。因此,要有效地打击和遏制涉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犯罪活动,必须加强刑事执法,加大打击力度,运用刑事手段对不法分子给予刑事追责,进行严厉惩治。
  针对青岛当前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张青委员建议,在公安机关中建立一个专门针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犯罪活动的侦查机构,通过建立专门的侦缉队伍来加强刑事打击力度。由市政府牵头,建立起一个由公安、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享的涉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各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将信息录入该平台,便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掌握信息,依职权进行立案侦查,从根本上解决以罚代刑的处罚方式,加大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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