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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有答
  • 2012年03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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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我住在海源丽舍小区,想在居民楼里开个店,需要办理不扰民证明,听说居委会不给办理了,那去哪儿办?
  竹岛办事处四方社区:根据《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因居委会也无法确定此商业行为将来是否真正扰民,所以不扰民证明不能随意出具。建议你来居委会,将开店的详细情况与居委会、社区居民沟通。 
  本报记者 王帅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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