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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乱象将大规模整治
  • 2012年05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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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29日讯(记者 董钊 通讯员 杨厚福) 针对省城存在的停车场乱象,济南市主管部门将在近期展开大规模整治,恢复停车场的停车功能,对拒不整改的停车场,将依法从严查处。
  近年来,随着济南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机动车数量急剧增长。据车管部门统计,截止到2012年4月底,济南市的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达到135万辆,其中汽车已经超过97万辆。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济南市的停车资源缺乏,再加上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使占用、挪用停车场,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进一步加剧了城市停车难的问题,也加剧了城市的交通拥堵。
  日前,随着济南市治堵工作的逐步推进,公安交管部门联合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大了对停车场被占用、挪用、改建的整治力度。截至目前,已对全市512处停车场进行了核查、清理和整治,其中发现应建未建的停车场70处,占用挪用的停车场32处。目前,已经得到整改的停车场有15处,另有7处停车场被下达整改通知书。下一步,公安交管部门将对存在问题的停车场逐一进行整顿,恢复其停车功能,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从严查处。
  今后,将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城乡建设委、城管执法局、住房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在进一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存在应建未建、少建或建成后被挪作他用的违规停车场利用摄录像设备进行取证,固定证据。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相关责任人当面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济南市决定,对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有条件的责令其补建;对已经建成的配建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部分或全部挪作他用、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居民小区内配建的地下停车泊位,建设开发单位存在“只售不租”情形的,由联合工作组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必要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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