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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拴藏獒咬伤老汉其主人担责八成
本报记者晋森本报通讯员张凯
  • 2012年05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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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汉金某闲来无事去狗市闲逛,没想到却被一条藏獒咬伤大腿,并住进医院。藏獒主人郭某认为伤势不重,只同意承担防疫针费用,金某不服将郭某起诉。29日,记者从邹城法院获悉,这起动物伤人案最终判决:藏獒主人郭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某3000余元。
藏獒窜出咬伤人 谁付住院费成争议
  2011年10月份,平时喜爱宠物犬的金老汉车来到了邹城狗市市场边走边看。就在这时,一条拴着铁链的藏獒窜出来死死咬住金老汉的大腿。听见呼救声的藏獒主人郭某赶紧跑过来将金老汉救下,并安排人员带着受伤的金老汉去防疫站注射了狂犬疫苗及破伤风针。
  金老汉一看自己伤势不轻,要求住院治疗,藏獒主人郭某认为已经打了疫苗,并且伤势并不重,不同意垫付住院治疗费。金老汉坚持入住医院治疗,住了5天出院后向郭某索要治疗费时,郭某拒不支付。2011年11月,金某将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4000余元,误工费6000余元。
  庭审中郭某认为,他的藏獒一直是拴着的,来回很多人都没事,金老汉路过被咬伤自身也有一定责任,况且金某被咬后只是轻微伤,当时就给其打了防疫针,金某非要住院治疗,产生费用自己不应承担。金某则认为,他是被郭某的藏獒咬伤的,因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等费用理应由郭某承担。
  邹城法院一审后认为,郭某没有对自己的藏獒进行有效管理,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金某在狗市这种特定的场合内行走,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及安全负有注意的义务,对自己遭受的损害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郭某承担80%的责任,金某承担20%的责任。对于金某提出的6000余元误工费,因其年龄已年满六十七周岁,无劳动收入,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狗市是公共场所 须有效约束危险源 邹城法院矿区法庭副庭长 孟杰
  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孟杰表示,金老汉的人身损害是由郭某饲养的藏獒造成的,这一点双方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关键是责任的划分上。狗市虽是经营宠物犬的特定场所,其仍是公共场所。郭某所饲养的藏獒属大型、烈性犬,如不能采取有效的方式方法对该藏獒进行管理、约束和控制,将该危险源放置于公共场所之中,其潜在的危险性必然可能会给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造成一定的危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尽管郭某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将该藏獒用铁链拴在铁管上,但该措施对该藏獒并未完全、有效地约束和控制,其危险性仍然存在。因此,郭某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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