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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属于双方责任停业期间损失由谁来担
  • 2012年05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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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焦点
  29日上午10时许,两位身着保安服装的工作人员将两页《责令改正通知书》贴在了酒店正门上,下达通知方是“潍坊市公安消防支队奎文区大队”。
  记者看到在这张责令改正通知书上看到,酒店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等四项违法行为。通知书下达日期为2012年3月6日,并责令于3月11日前改正。
  在石瑞鑫给记者出具的合同上,记者看到,第八条明确规定,“甲方负责大厦的管道、主线路、空调盘管、消防设备、门窗、电梯、锅炉设施的维护更换保养,甲方每年对大型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修一次,使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尽最大努力保证乙方的正常接待经营和大厦的正常办公。”
  对于甲方提出的停业要求,石瑞鑫表示不好接受。即便是到了需要停业大修的程度,也应该给乙方留出至少一个月的时间,对人员、业务等方面进行妥善处理。更何况消防部门也没有责令停止。因此停业期间的经济损失和人员问题,甲方应该负主要责任。
  记者咨询潍坊消防部门了解到,一般情况下,一次检查不合格没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这期间企业可以不停业;二次检查不合格之后会以处罚惩戒为主;第三次检查仍不合格会责令休业改正。对于情节恶劣的才会直接采取责令其停业改正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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