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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5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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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晓闻 浙江18岁男孩见伙伴落水不救,被判赔偿5.9万元。见死不救究竟该当何罪,再次引发大讨论(有媒体曾报道)。 曾经,就佛山小悦悦被碾18路人不援手事件,当地多部门开展大讨论,当时已经有人建议通过立法惩罚见死不救行为。如今真的有人因见死不救获罪受罚,却似乎显得有些不近人情。 在很多国家,见义勇为是一项基本的价值观,见死不救者,在一些欧洲国家会被判重刑。而我国一直没有相关的法律。有人认为,正是因为法律约束不到位,悲剧才会频频发生。 我们身边的好心人,的确需要被保护。但是在这方面法律究竟该如何介入,却是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至少,我们不能保证见死不救入罪后,带来的都是正面效应——如果大家为逃避惩罚而倾向于遇事躲着走,连围观都省了,那么落水的孩子、跌倒的老人会更加孤立无援,这显然不是我们立法的初衷。而且,见死不救入罪可操作性并不强,以小悦悦事件为例,如果18个路人都坚称自己并未看见路边的孩子,法律将如何界定“见死不救”这一行为? 就在前不久,河南交警驾驶警车路遇车祸却以“不在自己辖区”为由而置之不理,惹来讨伐声无数。由此,见死不救入罪不仅要根据国情来实施,还应根据行为主体来区别,比如,对于有特定义务的公职人员,见死不救本身就是一种赎职,理应受到法律严惩;而对于普通社会公众,他们的冷漠反应不能单纯归咎于某一种原因,此时用法律来干预恐怕不太合适吧。我们支持法律对人的保护,而这种保护该如何把握尺度、如何恰到好处地对社会道德进行干预,却值得进一步思考。比如说加大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营造见义勇为的风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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