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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5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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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岁的张先生是某企业老板,去年年初,他将一套房当作生日礼物赠给了女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还到公证处就赠与协议进行了公证。未料,半年后女友提出分手,张先生能否要回原来那套房呢? 律师解答: 房产赠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赠与即生效,财产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张先生将房产赠与女友,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且在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后张先生以恋爱失败为由要求收回房屋缺乏法律依据,无法要回房屋。不过,如果张先生在签订该赠与协议时明确写入“结婚时,该赠与合同即生效”的条件,也就是附条件赠与,那么,这个合同只有在双方结婚时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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