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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出台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取消起付线,出院即时结
  • 2012年05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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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29日讯(见习记者 姜文洁 通讯员 王克军 李媛) 29日,淄博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淄博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其中救助比例大幅提高、取消起付线、“一站式”即时结算等内容,将对居民尤其是弱势群体带来实惠。
■三大惠民内容
  据介绍,该《办法》对2007年淄博市医疗救助建制时出台的《关于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做了重大修改和进一步完善。《办法》具体规定了医疗救助的对象、方式和标准,救助程序,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管理使用,部门职责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救助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经区县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办法》中突出了三点惠民内容:一是救助比例大幅提高,由以前平均30%统一提高到50%以上,《办法》规定:“经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后,对救助对象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当年度自付住院费用,在规定的最高限额即封顶线内,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基金筹集、人均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具体确定”。二是取消起付线,只要产生医疗费用即可参与报销,同时合理设置并稳步提高封顶线,最低封顶线由之前的3000元提高到不低于5000元。三是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全面展开,受助对象在出院时通过“一站式”结算平台就可以即时得到救助,相较之前更加便捷高效。
■四种救助方式
  《办法》规定了四点救助方式:一是资助参保(合)。按照政策规定,由政府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缴纳的全部或部分费用。二是住院大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其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医疗机构减免和社会捐助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三是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可酌情给予一定金额的门诊救助。四是优惠减免。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一定比例给予门诊挂号费、治疗费、医疗设备检查费、住院床位费等优惠减免。
■20天内完成审批
  该《办法》规定申请、审核、审批三步救助程序在20天内完成,具体的救助程序为:1.申请。由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状况、患病情况等证件和证明材料。村(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应当在3日内对申报材料调查核实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村(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未上报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入户核实,准确了解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复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开展入户调查并视不同情况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批准意见,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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