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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美滨州,参选商家要带齐证件哦
  • 2012年08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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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醉”美滨州活动启动之后,得到了广大酒水商家的响应和支持,最近有很多酒水商家打电话咨询,报名参选“醉”美滨州是怎样的流程,需要带什么证件。在这里本报要提醒大家的是,所有参选企业要带齐以下证件,到黄河十路渤海九路锦城大厦专刊部报名,证件包括流通主管部门提供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规范填写的《酒类流通随附单》、《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所有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看后当场返回。
  有些酒水商家可能对于《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和《酒类流通随附单》两项证件不是很了解。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度和酒类《随附单》制度都是由商务部发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严格规定的两项酒水制度。凡在滨州境内进行销售的酒水都要遵守这两项制度并具有《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和《酒类流通随附单》才可证明是真酒。具体制度内容如下:
一、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度
  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酒类备案登记制度是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我市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的程序为:
  (一)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酒类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在取得营业执照60日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区)流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
  (二)市服务业发展局为全市酒类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县(区)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的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工作。
  (三)申请备案登记时,酒类经营者应当提交如下材料:备案登记的申请报告;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生产许可证(仅限生产企业);《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三份。
  以上材料需同时上报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由备案登记机关查看无误后当场返还;复印件一式两份,整理成册,须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一份由县(区)备案登记机关留存,一份上报市服务业发展局。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可通过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县(区)流通主管部门领取。
  县(区)流通主管部门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应及时就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和核定,并进行现场考察。对材料真实、登记信息无误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材料不真实、登记信息有误的不予备案,并说明不能登记备案的理由。
  (四)《登记表》上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备案登记机关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五)《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经营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登记表》。
  滨城区酒类经营者办理酒类备案登记及酒类《随附单》事宜,请与滨城区商贸流通局联系,联系电话:3201610。
  其他县区可通过滨州市服务业发展局联系办理, 联系电话:3066186.
二、酒类《随附单》制度
  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酒类商品
  在流通过程中实行酒类《随附单》制度。《随附单》伴随于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的全过程,即酒类批发企业(含酒类生产企业)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必须填写的表明该批酒类商品来源、去向、品名、数量等内容的单据,可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是酒类商品的身份证,是规范酒类流通渠道,防止假冒伪劣酒的重要手段。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酒类商品时可向酒类销售者索取该商品的《随附单》进行查看,商家能够提供出该商品的《随附单》且《随附单》的填写内容与该商品相符的即为真酒。我市酒类《随附单》制度的使用及购买方法为:
  (一)酒类生产商、批发商(以下统称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出具商务部统一格式的《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随附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二)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当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三)酒类供货方在销售酒类商品时应主动开具《随附单》;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等)在购买酒类商品时,应主动索取《随附单》,做到一货一单,妥善保管。
  (四)县(区)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随附单》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各酒类生产商、批发商购买《随附单》可向县(区)流通主管部门进行联系。
  滨城区酒类经营者办理酒类备案登记及酒类《随附单》事宜,请与滨城区商贸流通局联系,联系电话:3201610。
  其他县区可通过滨州市服务业发展局联系办理, 联系电话:3066186. 
(专刊记者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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