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在山东省图书馆与本报联合主办的大众讲坛上,山东省“泰山学者”、中国孔子研究院特聘教授曾振宇作了关于儒家孝道的讲座,本文是其讲稿的节选。 ●孔子孝道建立于父子人格平等与独立的前提之下。缺乏人格独立性与平等性的孝道,恰恰正是孔子所极力反对的。 ●孔子是反对“厚葬”的。孔子主张应根据各家的经济实力办理丧事,切不可片面追求丧礼的隆重,关键在于对父母是否有一颗至真至切的孝敬之心。 ●从秦汉开始,由孔子、曾子创建的原始儒家孝道发生了“变异”。儒家所坚持的“以正致谏”的原则萎缩了,儒家孝论中所彰显的父子人格平等与独立的终极关怀夭亡了。 ●回归先秦孔子儒家孝道。注重自然亲情,强调“以正致谏”,追求人格独立与平等,孔子儒家孝道在现代社会,仍然具有蓬勃的生命活力。 一、孔子儒家孝道的内涵与特点 从历史学与民族学的角度看,在我们人类历史的漫长岁月中,存在着一个与“孝”伦理观念完全背离的“欺老”与“食人”的历史阶段。摩尔根发现,在人类尚未掌握种植淀粉类食用植物技术的蒙昧时代,“食人”之风在全世界普遍存在。孝观念是伴随着父系制家庭以及父子关系的明确而产生的。随着以男子为中心的个体家庭的出现和私有制的产生,随着社会分工协作出现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孝观念终于“破土而出”。在孔子仁论思想体系中,孝是逻辑性出发点与前提性条件。孔子孝道有四大基本内涵: 1.养亲。从物质生活层面赡养双亲、照料双亲,是孔子“孝”论最低层面的规定,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道德义务: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与朋友交,言而有信。(《论语·学而》)昏定晨省,嘘寒问暖,是每日应行之礼节。为双亲提供一个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是须臾不可忘怀的养亲之道。传承孔子孝道的曾子进而认为,子女养亲应有紧迫感,安身处世应以如何才能奉养好双亲作为基本价值尺度。因此,曾子提出了一个入仕原则:父母在时,子女应不择官而仕。“故家贫亲老,不择官而仕。若夫信其志,约其亲者,非孝也。”(《韩诗外传》卷七)官位虽低,俸禄虽薄,但能供奉双亲,人生价值已得到实现,如果一定要等到高官厚禄、荣华富贵之时才想到奉养双亲,那是一种不孝行为。 2.敬亲。孔子孝论并不单纯是指赡养行为,更重要的,它是一种情感,一种根源于血缘关系的自然亲情。《为政》篇载子游问孝,孔子回答:“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敬亲”是区别人之孝与犬马之孝的分水岭,同时也是区分君子与小人的道德判断:“小人皆能养其亲,君子不敬,何以辨!”(《礼记·坊记》)所谓“敬”,是指出于自然亲情基础上的中心敬爱之心。这是“人猿相揖别”的开始,同时又意味着后天知识学习与道德践履的正当性。孔子曰:“啜菽饮水,尽其欢,斯之谓孝。”(《礼记·檀弓下》)尽孝其实很简单,哪怕每天喝豆浆饮清水,只要能使父母亲天天心情舒畅,这就是孝。 3.谏亲。孔子主张应将孝亲建立在敬亲的自然情感上,但由此而引发出一个问题:父母有过,子女应曲意顺从,还是应该劝谏?如何做方符合孝道?曾子就此请教过孔子,孔子非常重视这一问题,并作了回答:“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故当不义,则争之。从父之令又焉得为孝乎?”(《孝经》卷十五)父母有讽谏之子,可以帮助双亲避免蒙受不仁不义之恶名。坚持正义原则,保持独立人格,决不盲目顺从父志,是孔子在这一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因此,父母有过,向其讽谏非但合乎孝道,而且是孝子应尽之义务。 4.慎终追远。鲁国原是周公的封地,是保存周礼最完整的国家,孔子就出生在这一浓郁的文化氛围之中,十六七岁就以知礼而文明于鲁国。周礼是在夏商两代礼仪制度基础上增删改善而成,内涵丰盛,所以孔子说:“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孔子认为有四件事情非常重要:民、食、丧、祭。前两项表明他是一位民本主义者,后两项则与孔子的孝论有关涉。孟懿子问孝,孔子回答说:“无违。”“无违”是指“无违礼节”,孔子对此有一个具体的诠释:“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论语·为政》)以周礼善待亡亲,也是孔子孝论基本规定之一。在孔子心目中,周武王和周公就是这方面的典范。他们懂得孝的内在精髓,因为所谓孝不仅体现在生前如何孝敬父母,也表现于父母死后如何继承前人的遗志,完成前人未竟之事业。“敬其所尊,爱其所亲,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孝之至也。”(《礼记·中庸》)实际上,孔子之所以非常重视丧祭之礼,其原因并不仅仅在于其间渗透着“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的孝道精神,更重要的在于这种丧祭之礼可以起到“教民追孝”的社会伦理教化的作用。 必须辨明的一点是,孔子是反对“厚葬”的。孔子主张应根据各家的经济实力办理丧事,切不可片面追求丧礼的隆重,关键在于对父母是否有一颗至真至切的孝敬之心。颜回去世时,71岁的孔子哭得全身抽搐颤抖,但是,当学生们提出要按照贵族规格厚葬颜回时,孔子却明确表示反对。当孔子听说颜回最后还是被学生们厚葬之后,一再申明:“回也视予犹父也,予不得视犹子也。非我也,夫二三子也。”(《论语·先进》) 谈论孔子儒家的孝论,其中有一点是至关重要的:孔子孝道建立于父子人格平等与独立的前提之下。缺乏人格独立性与平等性的孝道,恰恰正是孔子所极力反对的。有一次,曾参和他父亲曾皙在地里干活,曾参不小心把一根豆苗锄断了,曾皙勃然大怒,操起木棍把曾参打个半死。曾参苏醒过来后,也不反思其父是否过于残暴、是否合乎礼义,而是向父亲道歉,并且弹琴为他父亲消怒。孔子听说这事后,非常生气,批评曾子这种毫无原则的逆来顺受,似乎是一种大孝之行,但实际上是“陷父于不义”的不孝之举。 二.孔子儒家孝论对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两汉以后的行政法、诉讼法、民法和刑法等部门都深受儒家孝论之浸润,其中民法与刑法尤其具有代表性。 1.父母依法享有殴打子女权。《说文》云:“父,矩也,家长率教者,从又举杖。”《白虎通·三纲六纪》解释说:“父子者,何谓也?父者,矩也,以法度教子也。”“矩”意味着法则与权力,因此父亲殴打子女具备合法性。唐律规定,亲属相殴,如果是卑幼侵犯尊长,则按斩衰、期亲、大功、小功、缌麻各种不同亲疏关系分别处以斩、徒二年、徒一年半、徒一年和杖一百之刑罚。但是,如果是尊长殴打卑幼,则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明清律关于亲属相殴的处罚原则仿效唐律,只是刑罚稍有差异。 2.父母依法享有送惩子女权。古代法律除了允许父母可以根据家法自行惩处“不孝”子孙外,为了保证子女对父母的绝对服从,法律还赋予父母用不孝罪名向官府控告子女的权力。只要有此类自诉案件出现,唯原告意志是从。 3.父母依法享有对子女婚嫁的决定权。《礼记·曲礼》说:“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中国古代社会男女婚姻的成立,必须具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礼记·昏义》记载,古代婚事有“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体现出来的是父母权力的神圣不可侵犯和婚姻当事人权利的丧失。家长对子女婚姻的决定权不仅为全社会所公认,而且受法律保护。子女如果违背家长意志,自己做主婚配则被视为非法与犯罪,将科以刑事处罚。古代法律中所谓的“主婚权”,实际上就是意味着子女合法权利的被剥夺。主婚人无需征得婚姻当事人的意见就可定夺,不管当事人如何反抗都无济于事,甚至还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东汉鲍永是有名的大孝子,但只因为其“妻尝于母前叱狗,而永即去之。”(《后汉书·鲍永传》)往往因为一件小事而被父母冠以“不孝”罪名,并强行解除婚姻关系的事例,在中国古代社会是不胜枚举的。 4.“不孝”是“十恶”大罪。严惩不孝是古代法律重要任务之一。《孝经》云:“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何谓“不孝”?《唐律疏议》曰:“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凡子女违背父母意志或侵犯父母之尊严者,均被视为“不孝”。礼、法合一,违反伦理道德就是犯罪,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内在特质之一。“不孝”罪名在《周礼》中已存在,属乡八刑之一。《隋律》开始将“不孝”列入“十恶”条目。《唐律》总括其成,对列为“十恶”恶逆的“不孝”重罪作出了详尽的解释:其一,子孙不得控告、谩骂、诅咒尊长、违者即为不孝,“皆以谋杀论。”(《唐律疏议》卷一)其二,祖父母、父母在世,子孙不得分居另住,自蓄财物,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归尊长所有,违者即为不孝。其三,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其四,父母丧期为二十七个月,在此期限内,子孙不得自身嫁娶、作乐及释服从吉,违者即为不孝。其五,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及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唐律在将“不孝”罪条分缕析为五种的同时,为了保证子女对父母绝对地顺从,还从法律上赋予父母用不孝罪名控告子女的权利。不仅如此,甚至子女对父子关系、家庭行为有些议论,都有可能被控以不孝罪。孔融曾与他人议论道:“父之于子,当有何亲?论其本意,实为情欲发耳。子之于母,亦复奚为?譬如寄物中,出则离矣。”结果被定为大逆罪,下狱弃市。 从秦汉开始,由孔子、曾子创建的原始儒家孝道发生了“变异”。儒家所坚持的“以正致谏”的原则萎缩了,儒家孝论中所彰显的父子人格平等与独立的终极关怀夭亡了。换言之,儒家孝道的精华逐渐丧失了,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代之而起的是子女对父母绝对的顺从,顺从即孝,儒家的“孝”思想从汉朝开始已被悄悄地偷换,并出现了两种不正常的社会风气: 其一,“愚孝”风气:“吕升,莱州人。父权失明,剖腹探肝以救父疾,父复能视而升不死。冀州南宫人王翰,母丧明,翰自抉右目睛补之,母目明如故。淳化中,并下诏赐粟帛。”(《孝义列传》)“日照民江伯儿,母疾,割胁肉以疗,不愈。祷岱岳神,母疾瘳,原杀子以祀。已果瘳,竟杀其三岁儿”(《孝义列传》)面对这种“割股不已,至于割肝,割肝不已,至于杀子”的社会愚孝风气,元明清有些统治者虽然也认识到这种伦理价值导向“灭伦害理”,并企图从法律上加以制止。(《孝义列传》)但是,潘多拉魔盒一旦打开,任何努力都是徒劳的。 其二,宽宥复仇。从西汉开始,对血亲复仇的态度与立场开始发生大逆转。“礼:父母之仇,不同戴天;兄弟之仇,不同国。”对复仇者宽容、赦免与奖掖的结果,客观上形成了道德高于法律、法伦理化的社会局面,人们崇尚复仇,甚至于恃法专杀。武则天时代发生的徐元庆案是一则非常具有代表意义的案例。徐元庆之父被县尉冤杀,徐元庆为父报仇,将该县尉杀死,然后自首。武则天怜其为孝子,想赦免他,但陈子昂认为不妥。他的理由是:在复仇问题上自古以来存在着二元标准。依据伦理标准,复仇是仁、是义、是德,是烈士之举;依照法律标准,复仇则是犯罪性为,犯罪者不得游离于法律准绳之外。 柳宗元不同意陈子昂的观点,他主张徐父如果并未触犯国家法律,官吏徇私枉法,则应肯定徐元庆的复仇之举;假若徐父确实犯罪,官又不愆于法,则不能复仇。方其如此,才能达到礼刑一统的社会理想境界。从表面上看,似乎两人的观点针锋相对,势若水火,其实不然。两人的区别仅在于:陈子昂对复仇作了无限的肯定,柳宗元则对复仇作了有限的肯定。概而论之,历代哲人对复仇问题的思考始终陷于道德与法律二元对立的思维定势中而不能自拔。始终未能认识到法律精神与伦理精神在正常情况下往往是相互协调,甚至是合二为一的。因为伦理精神是法律制度内在的支撑,法律条款是伦理精神的国家强制性形式。立足于“罪刑法定主义”现代法理高度反思与衡评古代复仇问题,我们不难发现,困扰了人们数千年的伦理与法律如何兼顾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伪命题。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这种问题早已失去了其合法存在的前提。 在全球实现经济一体化的同时,全世界实现“全球伦理”化是否可能、如何可能已成为中国全社会讨论的热门话题。由此而来衍生的一个问题是,在“普遍伦理”这块大蛋糕中,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将占据多大的份额?实际上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中国人先关起门来“盘点”自己的“家当”是非常必要的。具体就传统孝文化而言,做好两方面的阐释是必不可少的: 其一,回归先秦孔子儒家孝道。孔子儒家孝道注重自然亲情,强调“以正致谏”原则,追求人格独立与平等。孔子儒家孝道在现代社会,仍然具有蓬勃的生命活力。 其二,回归家庭伦理。“孝”的初始涵义是“敬老”。在孔子思想体系中,孝是仁学体系的逻辑起点,孝只是家庭伦理。回归家庭伦理不仅具有“求真”层面的哲学意义,也具有“求实”层面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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