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锐
2006年起,钱先生的停车场停放由潍坊市公路局养路费征稽处扣留的车辆。由于一些车主长期不认领车辆,致使几年下来停车费高达80多万元。更麻烦的是,公路局养路费征稽处已经被撤销,钱先生的停车场现在也面临拆迁。(本报今日A08版) 车主弃车而逃,但逃脱不了相关法律责任。征稽处特殊的公权身份足以让钱先生对其产生某种信任,正是这种信任导致钱先生愿意不先行收取费用而让车辆停在其处,因此征稽处也难辞其咎。而征稽处之前曾找过钱先生商量,其中一个方案是可按照每车每月70元的标准支付,若考虑到“特事特办”,这个方案倒有一定可行性。钱先生最终没同意,使得停车费问题多持续了几年。由此来看,三方在客观上都有一定的责任或过失。 因此,要解决多年“无主车”停车费问题自然需多方配合。一方面,钱先生不要太执著于原先的赔偿标准,而应综合从停车场成本、自身存在的过失进行考量。另一方面,被撤销的征稽处上级单位公路局应主动和钱先生合理协商且先行垫付损失,并在拆迁后,另寻他处将车暂时安置。公路局在承担损失后,可以基于先行的垫付行为,向车主追偿。具体而言,公路局先主动联系车主,对其晓以利害,以期得到部分车主的配合;再将不配合的车主诉至法院,即使车主不出庭,法院也能作出缺席判决;最后,法院的民事执行部门可以依据生效判决通过扣划车主银行存款、拍卖被扣车辆等方式来弥补公路局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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