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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住改商”被判恢复原状 |
一楼住户租房给他人商用,影响邻居成被告 | |
- 2012年10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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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济南,许多住宅楼一楼被改成商用。(资料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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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10月30日讯(记者 廖雯颖 通讯员 陶然) 因不满楼下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开店,影响自家正常生活,济南历城区一位市民将邻居和两位店主告上法院,要求楼下房屋恢复住宅使用,并拆除外墙广告牌,此举获得法院支持。 刘恺和王红是历城区华信路上某住宅楼同一单元的上下楼邻居。王红将自己一楼的房屋出租给陈林开窗帘店,之后陈林又将部分店面转租给李平开理发店。楼下住宅改成商用,住在二楼的刘恺感觉这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不少困扰。 刘恺称,窗帘店的广告牌就在自家卧室的窗户旁,每逢下雨,雨水敲打的噪音很大,还有大量雨水沿着广告牌渗入家中。此外,从隔壁宾馆房顶踩着广告牌就可以进入自己的卧室,带来极大安全隐患。窗帘店的店门为防盗卷帘门,每次拉起、放下的声音都特别大,而理发店在营业时间人声嘈杂,严重影响了他的正常休息。2011年8月30日,刘恺将王红、陈林及李平三人告上济南历城区法院,要求将房屋恢复成住宅,拆除房屋外墙的广告牌并承担修复费用。 王红辩称,自己作为业主,有权在住宅楼的公用墙体外安装广告牌,租赁给第三人使用也是合法的。店主陈林则表示,自己在开业前从街道居委会开了住宅房转为经营用房的证明,也办了工商登记,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未经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法院作出判决,王红的房屋不得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陈林、李平也不得在租房内开店经营,一月内王红等人须将房屋外墙悬挂的窗帘店和理发店广告牌拆除,并将外墙恢复原状。(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住改商”须经全部相关业主同意 本案主审法官张本荣告诉记者,自物权法实施以后,许多业主增强了维权意识。一旦引发官司,“住改商”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为由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想把住宅房改作商用,必须征得有利害关系的全部业主同意,并且留下书面证据,以免对方起初同意事后反悔产生纠纷。 本报记者 廖雯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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