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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退役义务兵自主就业可获得5.3万元经济补助
  • 2012年11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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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12日讯(通讯员 武永辉 姬生亮 记者 马云云) 济南市于近日出台相关征兵优惠政策,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选择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义务兵,可获得5.3万元的经济补助。
  对自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选择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义务兵,按照5.3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含国家、省里给予的经济补助);对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增加补助1000元。
  对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退出现役后可选择复职。入伍前与规模以上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服义务兵役期间保留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选择复工;退役义务兵军龄视为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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