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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忽悠”式保险营销将受遏制
《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 2012年11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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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在中国保监会网站获悉,为进一步强化各人身保险公司对销售误导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保监会出台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此《意见》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保险公司还要在2月1日前正式完成内部追究方案。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保险营销员夸大保险功能或以储蓄的方式变相进行营销,对投保者造成不少的困扰,尤其体现在银行保险方面。银行保险是保险公司利润相对固定、营销难度相对较小的营销方式,营销员一般以保本储蓄的方式吸引存款的客户购买保险,人们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做了所谓的“储蓄”。常见误导手段有:把有风险、难变现的保险说成“保本储蓄”;不告知投保人签完合同之后还有“犹豫期”可以反悔;以赠送保险名义虚假宣传保险产品……导致储户的利益受到损失。
  记者采访了解到,德州的保险公司大部分撤回了常驻银行大厅的工作人员,部分银行内见不到保险公司的驻点工作人员,但仍能看到他们的名片摆放在咨询柜台上。
  为了避免发生此类事件,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先后对人身险销售误导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建立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根据《意见》规定,对人身保险公司发生销售误导问题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做出界定,包括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下发监管函或者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因销售误导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情形。
  另外,实行事业部制管理、集中化管理或者业务条线管理的保险机构,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按照上述标准,追究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相关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对负有业务管理、流程制约、审计监督等间接管理责任的其他间接责任人的追究,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进行追究。
  《意见》还对从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情形做出了如下界定: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监管谈话、监管函、其他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未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导致销售误导问题反复发生的;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系统性风险或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
  根据保监会的要求,保险公司要在指导意见基础上,根据公司实际制定内部的销售误导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对各类责任追究的标准、范围、对象和程序,在明年2月1日前上报中国保监会,并从明年起,每年4月1日前,向保监会上报一份责任追究报告。 (马瑛 穆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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