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雇“替班”还惦记经济补偿
人社部门工作人员提醒,劳动者无权雇佣他人代替劳动
2012年12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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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 者 冯琳 报道
□通讯员 李磊

  本报12月18日讯 黄某在文登一家建筑公司当厨师。今年5月,黄某生病住院,因怕失去工作,她告知单位请孙某“代班”,仍从单位领取工资,同时分一部分工资给孙某。后来,单位因人员调整辞掉黄某,黄某要求单位支付4000元经济补偿。日前,文登人社部门表示,劳动者无权雇佣人代替自己劳动,黄某的做法属违规行为。
  黄某是文登一家建筑公司厨师,每天为工地工人做午餐和晚餐。5月初,黄某因患病需住院治疗,害怕失去这份工作,她私下找到孙某,让孙某代替她到工地为工人做饭,并约定,每月给孙某报酬。就这样,黄某因病休假4个月,期间孙某一直代替黄某工作。这4个月的工资,黄某丈夫按月到建筑公司财务科领取,领取工资后,再按约定向孙某发放。
  10月,黄某病愈后,回到建筑公司继续工作。因单位将工地食堂承包他人,不再需要黄某,所以建筑公司与黄某解除了劳动合同。黄某在接到通知书,便向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她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她4个月经济补偿共计4000元。黄某单位则认为她私雇“替班”的做法违规,并未给予赔偿。
  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接到黄某的仲裁申请后,对申请人讲明劳动关系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履行,不可由他人替代,并针对用人单位在发现黄某找他人代替劳动,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建议用人单位适当补偿下黄某。最后,建筑公司向黄某支付了2200元的补偿费用。
  文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黄某虽然在住院期间找到孙某代替未影响工作,但黄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具有不可替代性,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只能由特定的主体即黄某本人承担。因此,仲裁院建议,如果劳动者因病不能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可以向用人单位请病假,再由用人单位找他人接替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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