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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扣分规则(部分)
  • 2012年12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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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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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 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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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
  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 
  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
  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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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
  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
  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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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 
  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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