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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人员酒驾“挂钩”单位
取消单位、个人当年度评优创先资格
  • 2012年12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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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 者 陶相银 报道
□通讯员 李世成

  本报12月28日讯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这个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酒驾、涉牌涉证的违法行为将被抄告单位;个人酒驾、涉牌涉证等违法行为将与单位评优创先挂钩。
  《规定》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划分为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车辆所属单位主体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依分管范围负相应责任。各地方政府辖区内发生多人死亡交通事故时,地方政府应作出检查。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涉牌涉证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将抄告其单位,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公安、监察机关。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将构成犯罪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文明单位评选挂钩,因所属工作人员酒驾、涉牌涉证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取消单位、个人当年度评优创先资格。
  此外,承修交通肇事逃逸嫌疑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修车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对回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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